重庆网络推广竞价(重庆大学竞价网)

用他人企业名称做竞价排名推广涉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推广谨防违法

互联网时代人们习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搜索引擎(如谷歌、百度搜索引擎)成了获取信息的主要平台,为了拓展生意,很多商家利用关键字(有些律师也在做,如重庆律师、重庆法律顾问)做百度竞价排名推广,当用户搜索某个关键字时候,首先展示的就是用这个关键字做竞价排名推广的商家,这可以带来潜在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本身行为无可厚非,国家也在提倡互联网+,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商家直接用他人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字做百度竞价排名推广,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重庆A公司与B公司都是生产经营电容器、复合开关的厂家, A公司因在科研方面投入大,申请了多项国家专利,并且把自己企业名称申请了商标进行保护,其产品性能优越、并且拥有丰富的电力工程项目运营经验,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B公司发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在百度公司运营的搜索引擎(“http://www.baidu.com”)上购买了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在设置“关键字”的时候直接将A企业的名称设置为关键字进行推广,当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A公司名称时候,展示页面显示为A公司名称的网站链接点击进入后却是B公司的网站,里面展示的产品、地址、名称全是B公司的,人为的将搜索结果和注意力转移到了自己的网站,误导消费者,抢夺了A公司的交易机会。

A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及时联系律师咨询应对策略,在律师的建议下马上和公证处取得联系申请了证据保全,固定上述侵权行为的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充分的证据下,迫于压力,B公司自愿支付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合理的赔偿费用,本案顺利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此后笔者接触到多起类似侵权行为的咨询及诉讼,感觉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存在的问题。有些人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心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侵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用他人企业名称设置为关键字作百度竞价排名推广,这违反《侵权行为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得到制止和惩罚,还市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律师建议:

一、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经常在PC(电脑)端和移动端(手机)各大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及时发现冒用自己企业名称或商标、服务标识进行推广的侵权行为。因为在选择竞价排名推广服务时候,商家可以选择只在电脑端或者移动端进行推广展示,有时候在电脑上搜索不到冒用名称进行推广的行为,但是在手机上确可以搜索到,选择推广展示的端口可以人为控制,因此检索因及时全面。

二、如发现有上述侵权行为,及时做证据保全,去公证处固定证据(具体操作细节公证处知道怎么办),互联网时代信息转瞬即逝,并且侵权的时间段也可以人为控制,上午侵权下午不侵权,今天侵权可能明天不侵权,自己取证证据效力可能有瑕疵。

三、在取得有效的证据后可及时和百度搜索引擎运营公司联系,要求采取措施屏蔽、删除、断开侵权的网站链接,尽快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因为通过法院诉讼需要点时间,不能马上就能起到停止侵权行为的效果。

四、在证据固定以及百度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后,可与对方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好,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要求赔偿,因为维权成本不高,一旦侵权事实被法院认定,那么前期垫付的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也就是说打官司的律师费也由对方帮你出了。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顺便敲打一下自己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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