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方支付非法经营罪量刑员工要判刑吗,第四方支付非法经营罪量刑员工要判刑吗知乎

近年,第四方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的衍生蓬勃发展,个别第四方支付平台越界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把手案例网三个平台检索、筛选的31个第四方支付非法经营的案例,就相关案例的被告人基本情况、犯罪方式、涉案数额、从宽情节、量刑情况5个方面进行数据汇总,敬供各位参考。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18-2021年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把手案例网

检索条件:【案由】非法经营罪,【关键词】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支付结算、支付通道、资金清算、套现、支付业务许可证

法院层级:各级人民法院

检索、筛选后案例数量:3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至2021年共41篇裁判文书,其中一审判决书31份,二审裁定书10份,在31个案例中涉案被告人(不含单位)共186人。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

01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在检索到的31个案例中,被告人利用公司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法院认定案例为个人犯罪的有28个,占比约90%,仅有3个案例被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占比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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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情况

02一人实施的犯罪与共同犯罪

在检索到的31个案例中,有6个案例被告人人数只有一人,占比约19%;有25个案例被告人有2名以上,占比约81%。据统计结果,犯罪多以组织化团伙作案,各被告人间具有明确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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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认定一人实施的犯罪与共同犯罪的情况

03同案人数量

据统计,31个案例中,被告人总数为186人,此人数尚未包括另案处理的同案犯以及单位为犯罪主体的情况。

其中,案例中被告人人数为1人的案例有8个,人数在2-5人的案例有9个,人数在6-10人的案例有11个,有2个案例的被告人有16人,甚至有1个案例被告人的人数多达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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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同案被告人的数量情况

04共同犯罪主从犯

在31个案例中,共同犯罪的案例有23个,区分主从犯的有19个案例,不区分主从犯的有4个案例,分别占比83%和17%。其中主犯的身份主要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从犯的身份主要为财务、技术运维、业务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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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共同犯罪中法院认定主从犯情况

05强制措施

检索结果显示,在案件审理前,31个案例186名被告人中,126名被告人处于被逮捕的状态,占比约68%,60名被告人可获取保候审,占比约28%。其中,在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中,有4名系被认定为主犯,有53名系被认定为从犯,另外还包括法院对该案不区分主从犯的3名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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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案件审理前被告人所获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犯罪方式

01非法提供结算业务的对象情况

据统计,31个案例中,21个案例对行为人提供结算业务对象展开说明,所涉活动如下:

为正常商业活动非法提供结算服务的案例有4个,占比约19%。为行为人开设赌场、赌博等行为提供结算服务的案例有10个,占比约48%。为行为人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结算服务的案例有3个,占比约14%。为行为人实施其他非法活动(如诈骗、盗窃、洗钱、非法销售淫秽物品等)提供结算服务的案例有4个,占比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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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行为人提供结算业务对象的情况

02非法行为类型

根据检索的案例概况,本文将涉案非法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分为四种类型:

四种类型

类型1:行为人通过空壳公司接入支付接口(如APP、网页等);

类型2:行为人挪用商户支付接口为他人提供结算业务;

类型3:行为人将结算通道嫁接至电商平台,作为商户虚构交易;

类型4:租借、盗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账户,架设通道为他人套现。

据统计,有些案例仅出现1种类型的行为,有些案例行为人会实施2种类型以上的非法行为,本文以上述行为类型为单位,对四种行为类型在该31个案例中出现频率进行统计。

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是类型1“空壳公司接入类”行为的有21个案例,占比约59%。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是类型2“挪用商户接口类”行为的有3个,占比约8%。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是类型3“嫁接电商平台类”行为的有8个,占比约22%。案例中行为人具有是类型4“租借或盗用账户类”行为的有4个案例,占比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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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四种行为类型的涉案频率情况

四、涉案数额情况

01非法经营数额

当前第四方支付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非法提供资金结算的金额大部分在2500万以上,案件中行为人的涉案金额从2018年到2021年呈上升趋势。

在检索的31个案例中,犯罪主体为186个自然人和3个单位,此处统计基数为189。据统计,犯罪主体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有11人(占比约6%),在500-2500万元区间的有17人(占比约9%),在2500万-1亿区间的有43人(占比约23%),在1-10亿区间的有69人(占比约36%),在10亿以上的有49人(占比约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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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的情况

02违法所得数额

违法所得主要指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所有获利,金额主要集中在50万以下的区间内。

在31个案件中,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下的被告人有95位(占比约51%),非法所得10-50万元的被告人有66人(占比约35%),获取违法所得数额在50-100万区间、100-1000万、1000万以上的被告人人数相对较少,分别是11人(占比约6%)、9人(占比约5%)和5人(占比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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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行为人获得违法所得数额的情况

03数额认定的证据依据

有关涉案数额,法院通常采纳多种相互印证的证据综合认定。对涉案单位、人员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所依据的证据类型会受涉案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所影响,如果被告人通过空壳公司接入支付接口(如APP、网页等),法院认定被告人涉案数额的证据依据主要为APP或网页上记载的数据以及对电子数据的鉴定结论。

据检索结果显示,有13个案件以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占比42%;有16个案件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占比52%;有13个案件以App或网页上的交易记录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占比42%;有9个案件以财务报告等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等可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占比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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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认定行为人涉案数额的证据依据情况

五、从宽情节

据统计,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情节主要包括退赃、预缴罚金、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立功六种情节。行为人通过退赃和预缴罚金两种经济类措施请求法院从宽处罚的比率较低,其更多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坦白和立功四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类措施向法院请求从宽处罚。

在186位被告人,被告人具有退赃情节的仅有26位,占比约14%;被告人具有预缴罚金的情节仅有21位,占比约11%。

但主动投案自首的被告人有23位,占比约12%;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有44位,占比约2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被告人有56位,占比约30%,其中有2位被告人获得立功情节,占比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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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行为人具有从宽情节的情况

六、量刑情况

01自由刑

据统计,31个案例被告人共186人均被判处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人数有13人,占比约7%,获得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73人。

被判处1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48位,占比约26%。被判处2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51位,占比约28%。被判处3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23位,占比约12%。被判处4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5位,占比约3%。

被判处5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23位,占比约12%。被判处6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10位,占比约5%。被判处7年左右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7位,占比约4%被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6位,占比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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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

02财产刑

根据《刑法》,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应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检索结果,189位被告人(含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一般是违法所得的多少倍)的情况如下:

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违法所得1倍左右的有146位,占比约77%。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违法所得2倍左右的有18位,占比约10%。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违法所得3倍左右的有11位,占比约6%。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违法所得4倍左右的有8位,占比约4%。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违法所得5倍左右的有6位,占比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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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对行为人判处罚金的情况

七、结论

通过对第四方支付非法经营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本团队发现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经营多借助公司等犯罪集团的形式开展,共同犯罪情况较为普遍,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各担职责。

2.单案被告人人数普遍有2-10人,法院通常也会对该类案件区分主从犯。同一犯罪多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进行,部分行为人先被抓获,在具有充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可先起诉,即使主犯的犯罪事实仍在侦查中,也不影响从犯情节的认定。

3.法院认定单位犯罪的比率较少,实务中多存在被告人以犯罪目的成立支付平台的情况。部分案件法院虽未认定单位犯罪,但会以行为人在单位的身份、职务对其所起作用予以评价。

4.在案件审理前,行为人获取保的几率较小,多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在审前获取取保的机会更大,但也有小部分主犯可在审前获得取保候审。

5.行为人架设通道非法提供结算业务,将近一半的案件发生在涉赌类(如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活动中。除了非法活动,行为人即使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商家提供资金结算业务,也会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行为人一般有四种架设第四方支付通道,为他人非法提供资金结算业务的方式,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模式主是通过空壳公司接入支付接口(如APP、网页等),该接口有的是行为人向他人购入的,有的是自行研发的。

7.几乎所有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经营案都会统计出“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个数额,以综合评价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据统计结果显示,行为人非法经营数额较高,约七成的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在1亿以上,但即便非法经营数额很高,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却多集中在50万以下。

8.第四方平台非法经营主要通过互联网实现,因此认定涉案数额的证据几乎均为电子数据以及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统计的鉴定结论,其中有关行为人所获违法所得的金额会根据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公司财务报表等书证综合计算后认定。

9.行为人通过退赃和预缴罚金两种经济类措施请求法院从宽处罚的比率较低,其更多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坦白和立功四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类措施向法院请求从宽处罚。

10.涉案人员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对行为人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的,法院多在1-3年有期徒刑内对行为人量刑;情节特别严重对行为人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区间量刑的,法院主要判处行为人5-6年有期徒刑,较少情况会判处行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

11.依照《刑法》规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被告人,应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实务中,将近八成的案件,法院对行为人判处的罚金数额是其所获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或两倍,取整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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