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帮助别人解封 对自己有影响吗,微信账号解封影响?

最近,网上引起了很大反响的一则新闻是全国出现了第一起大学生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被判刑的案件。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微信解封”入罪案已于8月27日开庭审理。江干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本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微信帮助别人解封 对自己有影响吗,微信账号解封影响?

解封微信账号

这两位大学生因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而涉及犯罪并最终被判刑,给了他们毁掉自己的一生。这是一个常见的情况吗?值得深入了解一下这位大学生所触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也需要了解哪些网络活动可能触犯这项罪名,以供大家参考。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内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该罪名主要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而不是针对正常的网络活动。

二、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户会构成犯罪?

并非所有的解封微信账户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多数情况下,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户是一种很普通的行为。通常是因为账户长时间未登录等原因,被微信运营者封锁,需要通过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等方式进行解封。但并不是所有帮助他人解封微信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用日常社会常识来判断,答案是否定的。否则,几乎每个人的日常社交和网络活动都会涉及犯罪,这样的干涉会违背刑法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户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因为他明知对方的微信账户涉嫌诈骗活动或其他犯罪,但仍然出于谋取利润的目的提供帮助。

让我们从案件的案情简述开始,接着听取大学生本人的陈述。

高某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与女友张某合伙。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先后多次为微信名“哈啰小姐”“李雅”“海阔天空”等涉嫌犯罪的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这些微信号涉及300多起诈骗案件,其中12起已经立案,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高某自述称,最初帮人解封微信账号的时候,系统明确提示该微信号涉嫌诈骗。虽然一开始有顾虑,但还是进行了解封操作。结果收到了意外的“雨露”,这让他感到乐观,并认为找到了一个挣钱的捷径。

在上述案例中,一个大学生因为帮助他人解封微信账号而被判刑。这是因为他明知道该微信账号涉嫌诈骗活动或其他犯罪,但出于谋取利润的目的,仍然提供帮助。这种为了小利而违法犯罪的行为实属典型。这个大学生最终无法正常毕业,还陷入了牢狱之灾,可谓是一种遗憾。

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其他网络行为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一些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表明,一些人在网络活动中可能会因为一些被大家忽视或不了解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因此,我在这里对一些可能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进行了归纳整理,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并参考这些信息,避免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而陷入违法犯罪活动中去,最终得不偿失。

在一些QQ群和微信群中,有些人参与了跑分和跑单的活动,他们利用二维码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收款和转账。

“跑分”行为通常指帮助他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商家二维码收取款项,并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入。这些款项通常涉及洗钱、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无法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进行支付结算,因而只能通过这种非法手段进行处理。根据刑法规定,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其他帮助也构成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某些案例中,一些人因参与此类犯罪活动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

利用“多卡宝”“络漫宝”等通讯中转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触犯了法律。

“多卡宝”(SIMBOX)是一种多卡多待设备,用户可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用户可通过手机APP连接“多卡宝”,在一部手机上实现同时操作多个电话卡,包括拨打电话、发送信息和接听电话等。这种设备的作用是使一个人可以在不同地方同时使用多个电话卡,而无需支付漫游费。

“多卡宝”在此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假设1台路由器可以连接4台交换机,每个交换机有16个插孔,每个插孔可以连接一台“多卡宝”,每台“多卡宝”可以插4张手机卡。因此,一根网线就能连接256张电话卡进行联网。随后犯罪分子通过手机软件远程控制这些手机号码进行电话诈骗活动。

购买他人登记的电话卡和流量卡,利用设备建立“服务点”,为境外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话务技术支持,从而协助境外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行为。

不要将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他人,以避免被利用进行犯罪活动。

在这个案件中,姚某某向他人提供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让他人在此账户上操作并获得5%-10%的差价收益。后来,一个电信诈骗团伙利用这些账户冒充微信客服或金融公司客服,以绑定银行卡或还贷款等名义进行诈骗活动。诈骗团伙利用姚某某、罗诚佳等人的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微信支付码或支付宝收款码,将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转账后取现。法院认为,姚某某知道提供的银行账户、微信和支付宝收款码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因此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申某某介绍被告杨某某和张某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绑定手机卡和U盾等物品出售,并按照要求设置银行卡密码,配合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来,张某和杨某某办理的银行账户和虚拟货币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最终,申某某、杨某某和张某三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出售网络账号用于犯罪活动是非法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

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薛某在网上接触到一个名为“百青藤”的平台,并学习了如何利用该平台来骗取百度公司广告分成的方法。在苏某等人有可能使用非法手段骗取百度广告分成的情况下,他们仍然出售非法的“百青藤”账号,这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导致他们被判处了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非法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网站、淫秽网站的广告推广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孟某涉嫌利用网络为赌博网站进行非法广告推广等活动。具体做法包括购买、建立网站,租赁服务器,并通过百度优化赌博关键词以获取更多流量,然后将广告页面租给赌博网站展示,并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跳转,最终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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